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或疏漏態樣

項目

常見錯誤態樣

營業收入

(一)辦理結算申報時未加計短漏開發票之銷售額。

(二)小規模營利事業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漏未申報屬小規模營利事業期間查定課徵之營業額。

營業費用

(三)呆帳損失未取得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之相關憑證。

(四)營利事業列報捐贈及提列乘人小客車之折舊,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95條規定限額未自行依法調整。

(五)營利事業列報屬個人消費或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消費性支出。

非營業收益或損失

(六)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七)營利事業短漏報利息、保險理賠款、貨物稅退稅款、各級政府補助款及結清領回已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賸餘款等收入。

未分配盈餘

(八)經稽徵機關核定短漏報之稅後純益,未計入漏報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其他

(九)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之房屋、土地,漏未填報申報書第C1頁之房地合一計算明細表。

(十)營利事業以擴大書審方式申報,未自行依法調整純益率達各業標準純益率以上或未依限繳納應納稅款。

(十一)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申報適用之行業標準代號與實際經營業務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