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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款項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及申報贈與稅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0-05-04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款項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及申報贈與稅之相關規定

法令依據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7條、第8條

指定特定運動員

不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

捐贈金額合併申報戶內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的捐贈,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申報列舉扣除額。

捐贈金額超過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20%部分,應於捐贈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

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姻親關係

不適用捐贈列舉扣除額。

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未指定特定運動員

捐贈金額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捐贈金額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