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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符合「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認定原則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0-05-12

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減除符合「無謀生能力」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認定原則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右列條件之一

(一)因身體障礙、精神障礙、智能障礙、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須長期治療等,經取具醫院證明,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二)符合衛生福利部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7規定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且不能自謀生活或無能力從事工作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未滿60歲的直系尊親屬,有右列條件之一,亦屬「無謀生能力」的範圍

(一)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金額17.5萬元者。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者,或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的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