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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109.6.3.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90603臺證治理字第1090009468號公告)

台灣證券交易所 • 2020-06-03

一、訂定目的及依據

為導引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包括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副總經理及相當等級者、協理及相當等級者、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以及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各公司確有訂定道德行為準則之必要,爰訂定本準則,以資遵循。

各上市上櫃公司宜參照本準則及相關規定,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對於不同經理人亦得分別訂定其道德行為準則。

二、(109.6.3.修正)涵括之內容

各上市上櫃公司考量其個別狀況與需要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至少應包括下列八項內容:

(一)防止利益衝突:個人利益介入或可能介入公司整體利益時即產生利害衝突,例如,當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無法以客觀及有效率的方式處理公務時,或是基於其在公司擔任之職位而使得其自身、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獲致不當利益。公司應特別注意與前述人員所屬之關係企業資金貸與或為其提供保證、重大資產交易、進(銷)貨往來之情事。公司應該制定防止利益衝突之政策,並提供適當管道供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主動說明其與公司有無潛在之利益衝突。

(二)避免圖私利之機會:公司應避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為下列事項:(1)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而有圖私利之機會;(2)透過使用公司財產、資訊或藉由職務之便以獲取私利;(3)與公司競爭。當公司有獲利機會時,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責任增加公司所能獲取之正當合法利益。

(三)保密責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對於公司本身或其進(銷)貨客戶之資訊,除經授權或法律規定公開外,應負有保密義務。應保密的資訊包括所有可能被競爭對手利用或洩漏之後對公司或客戶有損害之未公開資訊。

(四)公平交易: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應公平對待公司進(銷)貨客戶、競爭對手及員工,不得透過操縱、隱匿、濫用其基於職務所獲悉之資訊、對重要事項做不實陳述或其他不公平之交易方式而獲取不當利益。

(五)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均有責任保護公司資產,並確保其能有效合法地使用於公務上,若被偷竊、疏忽或浪費均會直接影響到公司之獲利能力。

(六)遵循法令規章:公司應加強證券交易法及其他法令規章之遵循。

(七)鼓勵呈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公司內部應加強宣導道德觀念,並鼓勵員工於懷疑或發現有違反法令規章或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時,向監察人、經理人、內部稽核主管或其他適當人員呈報。為了鼓勵員工呈報違法情事,公司應訂定具體檢舉制度,允許匿名檢舉,並讓員工知悉公司將盡全力保護檢舉人的安全,使其免於遭受報復。

(八)懲戒措施: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有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情形時,公司應依據其於道德行為準則訂定之懲戒措施處理之,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公司並應制定相關申訴制度,提供違反道德行為準則者救濟之途徑。

三、(104.1.28.修正)豁免適用之程序

公司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中須規定,豁免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遵循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必須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且即時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董事會通過豁免之日期、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留意見、豁免適用之期間、豁免適用之原因及豁免適用之準則等資訊,俾利股東評估董事會所為之決議是否適當,以抑制任意或可疑的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發生,並確保任何豁免遵循準則之情形均有適當的控管機制,以保護公司。

四、(104.1.28.修正)揭露方式

各上市上櫃公司應於公司網站、年報、公開說明書及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其所訂定之道德行為準則,修正時亦同。

五、施行

公司之道德行為準則經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