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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賸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0-10-05

甲公司解散,當年度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賸餘款10萬元,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領回賸餘款,經國稅局查獲,核定漏報其他收入10萬元,予以補徵稅額並處罰。甲公司不服,主張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性質屬領回原公司提撥的錢,不應列入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列報為各該提撥年度當期「費用」。日後營利事業如果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計算清算所得時,應將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賸餘款,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