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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證券交易法第41條規定提列 特別盈餘公積之令2則

金管會 • 2021-04-06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 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為維持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補充規定外,相關規範如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分派中華民國109年度盈餘開始適用,但可延至分派110年度盈餘開始適用:

(一)公開發行公司首次採用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丶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以下簡稱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時,應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及累積換算調整數(利益),因選擇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豁免項目而轉入保留盈餘部分,分別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但轉換日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不足提列時,得僅就因轉換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產生之保留盈餘增加數予以提列。嗣後公司因使用、處分或重分類相關資產時,得就原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比例予以迴轉分派盈餘。

(二)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依下列方式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1、就當期發生之帳列其他權益減項淨額(如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未實現損益、避險工具之損益丶重估增值等累計餘額),自當期税後淨利加計當期税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

2、就前期累積之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應擇一採行下列方式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 1 ) 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 2 ) 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自當期税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並應明定於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

3、 公司已依前款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就已提列數額與前二目規定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數額之差額補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嗣後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分派盈餘。

三、依第二點規定延至分派110年度盈餘開始適用之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109年度盈餘時,應依本會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之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四、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盈餘分派侵蝕資本,損及股束權益,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除應依第二點至前點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外,並應就子公司在期末因持有母公司股票市價低於帳面價值之差額,依持股比例計算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市價如有回升部分,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得就該部分金額依持股比例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五、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101年4月6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12865號令, 自110年12月31日廢止;本會101年11月21日金管證發字第101004749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1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四項第四款及國際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投資性不動產」規定採公允價值模式衡量者,為維持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除本會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補充規定外,相關規範如下,公開發行公司應自分派中華民國109年度盈餘開始適用,但可延至分派110年度盈餘開始適用 :

(一)公開發行公司帳列投資性不動產首次就後續衡量選擇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時,應就其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轉入保留盈餘部分,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但因轉入保留盈餘後仍有不足提列前揭數額時,得僅就帳列保留盈餘之數額予以提列,且不足提列部分免計入累積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

(二)後續帳列投資性不動產持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衡量者,於分派可分配盈餘時,應依下列方式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次依本會110年3月31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150022號令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1、就當期發生之帳列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

2、就前期累積之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應擇一採行下列方式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 1 ) 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

( 2 ) 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如仍有不足時,自當期稅後淨利加計當期稅後淨利以外項目計入當期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提列,並應明定於公司章程所定股利政策。

(三)嗣後帳列投資性不動產之累積公允價值淨增加數額有減少或有處分投資性不動產時,得就其減少部分或依處分情形予以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分派盈餘。

三、依第二點規定延至分派110年度盈餘開始適用之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109年度盈餘時,應依本會103年3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06415號令之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103年3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06415號令, 自110年12月3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