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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得由第三人提供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2021-03-1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倘義務人有移轉該不動產之需要,依據財政部71年1月19日台財稅第30397號函釋規定,得由第三人提供足以保全欠繳稅捐之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滯欠贈與稅,該局就其所有相當於欠稅數額價值之A土地,函請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近日甲君有移轉A土地之需求,惟其名下又無符合規定之其他財產可作為擔保,經該局輔導,甲君亦可提供第三人相當欠稅額價值之財產作為擔保。嗣甲君向該局申請就其友人乙君所有之不動產B土地作為擔保,經審酌B土地無設定抵押權、價值足資保全甲君欠繳稅款,且乙君有出具同意擔保書,該局於辦竣擔保程序後,隨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A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