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 • 2021-04-13
(文化部1100413文版字第11020118292號令)
訂定「文化藝術事業申請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文化藝術事業申請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應注意事項」
文化藝術事業申請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應注意事項
一、訂定依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二、表演、展演、映演、拍賣類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須於活動開始一個月前檢具應備文件於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線上申請系統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應備文件不足,經本部通知後,應於三日內補件,否則按退件處理。
(二)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線上申請系統需先進行單位註冊後始能提出案件申請。
(三)申請單位註冊文件包含:
(四)申請案件系統填表說明:
(五)申請案件文件包含:
(六)申請認可內容(包括申請案之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場次等)請確實填報。經核定之認可範圍若需變更,應另案重新提出申請;活動票價及種類如有變更,應於活動前函送本部備查。
(七)申請案經本部「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審查小組」開會審查後,其審查結果將另函通知各申請單位。
(八)申請單位於活動開始前,應檢具本部審查結果函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減免登記;於活動後,並應檢附相關證件,如屬展覽期間所展出之藝術品交易相關收入免徵營業稅者,請檢附該藝術品於展覽期間經消費者表達交易意願且可供查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購買意向書、訂購單或其他可供查證之證明文件等,於申報當期(月)營業稅時,併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
三、圖書出版品類申請方式:
(一)申請單位須於以下時限內,檢具應備文件於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線上申請系統提出申請,逾期提出者恕不受理,應備文件不足,經本部通知後,應於五個工作日內補件,否則按退件處理:
(二)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線上申請系統需先進行單位註冊後始能提出案件申請。
(三)申請單位註冊文件包含:
(四)申請案件系統填表及應附文件說明:
(五)申請單位應確實檢視申請資料之正確性,申請案由本部受理並會商財政部審查認可者,將以電子郵件發給認可通知,並於本部圖書出版品銷售收入免徵營業稅認可公告網頁(https:// tax.moc.gov.tw/book-apply/announcement.do)公告;如不通過認可,將函知申請單位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四、申請認可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或從事、經營之文化藝術活動或事務逾越認可範圍或違反法規規定者,本部得依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十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