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 2021-04-09
(經濟部1100409經商字第11000028930號函)
依公司法第156條之1第6項規定:「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所稱「公司」,包含公開發行及非公開發行公司。換言之,不論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均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準此,非公開發行公司採行無票面金額股者,未來申請公開發行或其後申請上市、上櫃時,仍應繼續維持無票面金額股,不得轉換為票面金額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