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 2021-05-14
一、按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董事候選人提名之期間等,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提名股東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第2項、第5項第1款參照)。倘董事候選人名單係由董事會提出者,不受公告受理期間內提出之限制。又受理期間屆滿後,如無股東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而董事會前已決議通過其提名人選者,於受理期間屆滿後,毋庸再召開董事會(本部107年12月21日經商字第10702429010號函參照)。二、本部上開函係為簡化董事會程序所為之說明,惟不論股東有無於受理期間提出董事候選人,倘董事會前已決議形式認定通過其提名人選,而無變更該名單之需求時,似無由董事會再為決議必要。(經濟部110年5月14日經商字第1100202058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