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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修正(110.9.16.)要點

財政部 • 2021-09-16

配合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本法第十七條及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四十條,爰修正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修正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將第二款移列至第四款,修正引用款次。(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二、配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有關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成年之規定,由「滿二十歲以上」修正為「已成年」,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三、配合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修正公布公司法規定,增訂經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股利發放現金股利,該應付股利於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修正條文第八十二條)

四、配合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定明修正條文第十四條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一百零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