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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解散,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應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2-07-1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解散如何辦理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申報,應視營利事業辦理清算完結日期而定,分述如下表:
清算完結情形 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如何辦理申報? 相關規定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已辦理清算完結者 免申報 財政部89年4月11日台財稅第0890450265號函
於解散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結束前尚未辦理清算完結者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於解散年度之次年5月31日後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前辦理申報 應於解散年度次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
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於111年7月15日經核准解散,則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期限為:
  1. 於111年12月31日前辦理清算完結:免申報。
  2. 於112年2月1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清算完結日(112年2月1日)前辦理申報。
於112年7月15日辦理清算完結:應於112年5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間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