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 2019-12-2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國內給付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不過外國營利事業可依下列方式之一,達到節稅效果:
第一,外國營利事業所屬國家如與我國有簽署租稅協定,可向給付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後,可享有免納我國所得稅之優惠。
第二,外國營利事業提供技術服務內容,如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可向給付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計所得額,於取得核准函後,按收取之技術服務報酬15%計算所得額,由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分支機構辦理結算申報並繳納應納稅款,如無分支機構,則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依該筆技術服務所得(技術服務報酬*15%)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
第三,外國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第2項規定,提示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託會計師之查核簽證報告,申請減除與技術服務報酬相關之成本及費用,核實計算所得額後,由給付人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轄區內甲公司分別請日本、美國及大陸等3家外國營利事業派員來臺灣提供機器設備維護技術服務,給付費用皆為新臺幣200萬元,甲公司在給付時均已按20%扣繳率扣取稅款40萬元。日本公司部分,因我國與日本有簽訂租稅協定,所以日本公司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經核准免稅後,可申請退還稅款40萬元;美國公司部分,我國與美國雖未簽訂租稅協定,但美國公司可以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核計所得額,經國稅局核准後,美國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之所得額核定為30萬元(200萬元*15%),又美國公司在我國境內沒有分支機構及營業代理人,所以美國公司應付稅款僅為6萬元(所得額30萬元*扣繳率20%),美國公司可申請退還稅款34萬元;大陸公司部分,則因我國與大陸簽署之租稅協議尚未生效,且大陸公司也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因此,大陸公司可採第3種方式(說明如附表),提供與機器設備維護技術服務相關之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實認定所得額後,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報酬,因適用不同法令而有不同的租稅負擔,外國營利事業可採取對自身最有利的方式,但須注意如有溢繳稅款,應自取得收入之日起5年內,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附表: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境內技術服務報酬節稅三態樣 | |||
適用法令 | 租稅協定 | 所得稅法第25條 | 所得稅法第8條 |
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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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與我國有簽署所得稅協定國家所核發之居住者證明。 | 1.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大陸地區法人、事業、機構或團體不適用)。 | 1.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準用)。 |
2.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或未經由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 | 2.符合技術服務範圍,且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 | 2.須提示與技術服務報酬相關帳簿、文據或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明確劃分境內外相對貢獻程度之證明文件。 | |
3.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 3.須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 | 3.須向稽徵機關申請認(核)定。 | |
課稅所得額 | 無。 | 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 | 全部營業收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核實認定之境內貢獻程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