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23-01-07
南區國稅局表示,飲料品為貨物稅課徵項目,有些觀光工廠開發新款飲料品,為推廣及促銷,會在廠內供遊客免費試喝。依據貨物稅條例第2條規定,在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應於「出廠時」課徵貨物稅;應稅貨物在廠內供消費時,亦「視為出廠」。因此,應課徵貨物稅之飲料品,在廠內供消費時,不論是「銷售」、「贈與」或「無償貸與」,均應「視為出廠」申報繳納貨物稅。
另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及相關規定,將貨物的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營業人以其產製的貨物無償移轉給他人者,雖未取得代價,亦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但為簡化作業,若無償移轉的貨物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的贈送樣品等,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因此,觀光工廠供遊客免費試喝其產製之飲料品,以刺激買氣,可依上述規定,設帳記載,免「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