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2023-08-2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特別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之協助有三大項目,其一為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其二為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其三為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