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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交易因變價分割取得之房屋、土地,如何判斷適用稅制辦理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4-08-02

個人共有的房屋、土地,經法院裁判變價分割,並由執行法院拍賣,共有人於拍賣程序中,參與應買或聲明優先承買而取得房屋、土地全部持分,因超出原權利範圍的部分屬新取得房地,嗣後出售應以原權利範圍及超出部分的取得日,分別判斷適用課徵房地合一稅制(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下稱新制)或舊制財產交易所得(取得日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下稱舊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4年1月買賣取得A房地持分1/4的權利範圍,後因共有人向法院訴請分割共有物,經法院裁定變價分割,甲君參與應買,取得A房地持分1/1(含原權利範圍持分1/4及超出原權利範圍部分持分3/4),並於112年1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嗣後於113年5月出售A房地持分1/1,甲君應辦理申報如下:

A房地取得日適用稅制申報時點及方式
原權利範圍(持分1/4)104年1月舊制於114年5月,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超出原權利範圍(持分3/4)112年1月新制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