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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標準與上市股票一致 -預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 2025-09-23

現行上市櫃掛牌條件多元化,並不以實收資本額或獲利能力等為掛牌要件,為利企業可依其營運規模選擇適合之上市櫃掛牌條件進入資本市場,及衡平上市櫃股票市場發展,故研議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相關條文,將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標準調整放寬為與上市股票一致,刪除設立年限、實收資本額及獲利能力標準之條件。
       另本次修正亦配合目前已開放上市股票符合上櫃條件者得申請轉為上櫃股票,為使上市股票之融資融券資格於申請轉上櫃後得以延續不中斷,故比照現行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轉上市之審查標準,明定每股淨值在票面以上(若屬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10元者,最近1個會計年度決算無累積虧損),且無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即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標的。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正放寬上櫃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審查標準,對發行公司而言,有利其依營運規模選擇適合之上市櫃掛牌條件進入資本市場,對投資人而言,則可提供更多元之投資標的選擇及交易操作彈性,對於整體資本市場而言,可增加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檔數,活絡市場交易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