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 2019-12-0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民間借款,在取得已預扣利息後之借入款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之規定,按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列單向所轄國稅局辦理免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說明,貸款人將借出款項先行扣除利息後,再將餘款交付借款人,為民間常見之借款付息方式,借款人於取得借入款項時,既已預先扣除利息,即借款人於取得已預扣利息後之其餘借入款項之日,已「實際給付」利息予貸與人,因此,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向甲君借款700萬元、年利率4%、期間3個月,約定利息7萬元(700萬元*4%*3/12)由借款中預扣,A公司108年11月30日取得甲君交付已預扣利息之借入款693萬元(700萬元–7萬元),A公司即應以該預扣利息7萬元計算繳納應扣繳稅款7,000元(70,000元*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