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 2019-12-19
台財稅字第10804660000號公告
主旨:
公告109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遺產淨額5,0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者,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1億元者,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9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50萬元以下部分。
(四)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93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23萬元。
4.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18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0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23萬元。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220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
1.贈與淨額2,500萬元以下者,課徵10%。
2.超過2,500萬元至5,000萬元者,課徵250萬元,加超過2,500萬元部分之15%。
3.超過5,000萬元者,課徵625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20%。
參照:
財政部表示,依遺贈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規定,上開遺贈稅之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09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未達應行調整標準,均免予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