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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及「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2019-12-25

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及「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及「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相關附件:

1.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案總說明及對照表

2.(附表二)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申報表

3.(附表五)持有金融控股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變動申報表

4.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

5.(附表二)持有銀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