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 2019-12-02
勞動條3字第1080131299號公告
主旨:
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生效。
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
修正「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如附表。
附表:
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附表
特殊型態 | 得調整之條件 | 行業 |
一、時間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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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 | 食品及飲料製造業 燃料批發業及其他燃料零售業 石油煉製業 |
配合交通部執行疏運計畫,於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所需,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勞工連續工作不得逾九日。 (二)勞工單日工作時間逾十一小時之日數,不得連續逾三日。 (三)每日最多駕車時間不得逾十小時。 (四)連續二個工作日之間,應有連續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
汽車客運業 | |
二、地點特殊 | 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隧道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 | 水電燃氣業 石油煉製業 |
三、性質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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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 | 製造業 水電燃氣業 藥類、化妝品零售業 旅行業 海運承攬運送業 海洋水運業 |
(二)勞工於國外執行採訪職務 | 新聞出版業 雜誌(含期刊)出版業 廣播電視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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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因應天候、施工工序或作業期程 | 石油煉製業 預拌混擬土製造業 鋼鐵基本工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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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因應天候、海象或船舶貨運作業 | 水電燃氣業 石油煉製業 冷凍食品製造業 製冰業 海洋水運業 船務代理業 陸上運輸設施經營業之貨櫃集散站經營 水上運輸輔助業(船舶理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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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因應船舶或航空貨運作業 | 冷凍冷藏倉儲業 | |
四、狀況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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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非經常性之活動或會議 | 製造業 設計業 |
(二)為因應動物防疫措施及畜禽產銷調節 | 屠宰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