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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自109年1月17日生效

勞動部 • 2020-01-17

勞動條3字第1090130044號公告

主旨: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如附表。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附表

適用範圍 適用期間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乘務人員(機車助理、司機員、機車長、整備員、技術助理、助理工務員、工務員、技術員、技術工、幫工程司、副工程司、列車長、車長及擔任列車行包押運工作之站務或營運人員)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
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輪班人員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
經濟部所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備管線搶修、原料與產品生產、輸送、配送及供銷人員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輪班人員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
經濟部所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輪班人員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勞動部前於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勞動條三字第一0七0一三0三0五號公告「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告日期為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交通部)評估同意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乘務人員(機車助理、司機員、機車長、整備員、技術助理、助理工務員、工務員、技術員、技術工、幫工程司、副工程司、列車長、車長及擔任列車行包押運工作之站務或營運人員)因工作特性於勞雇雙方協商同意調整之班次期間,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需求並取得共識後,商請勞動部公告。

勞動部邀集勞、資、政、學代表審慎研議,認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肩負大眾運輸服務重任,其乘務人員須經專業訓練後始得執勤,業務具高度專業性,且乘務輪班工作之停留或交班地點經常於出入庫基地,交班時間除鐵路班次外,無便利交通工具,於勞雇雙方協商欲調整之班次期間,難以抽調其他職務人員支援,為兼顧公眾便利及勞工需求,確有適用變更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之必要,爰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增列前開人員於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