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2020-02-2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以下簡稱境外電商)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包括個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所取得之報酬為我國來源收入,如買受人為境內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者,則應由買受人於給付時,按規定扣繳率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指出,自106年度起,境外電商可依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按其營業項目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課稅之所得額,如境外電商已就該交易向稽徵機關申請並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者,扣繳義務人得以我國來源收入依該淨利率及境內貢獻程度計算我國應課稅之所得額,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免除後續退還溢扣稅款及稅款積壓問題。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查詢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利事業所得稅專區∕核准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名單查詢),惟境外電商經核准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之資訊,基於稅捐稽徵法第33條課稅資料保密之規定不得公告,扣繳義務人如需進一步瞭解,請洽該境外電商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