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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自109年第一季財務報告起應於附註揭露大股東資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2020-03-18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自五十七年六月十一日訂定發布,歷經二十四次修正,本次修正係為強化公司治理,並協助公司及投資人瞭解公司主要股東結構,與提升公司股權及財務報告 透明度,爰修正本準則,本次共計修正三條,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為強化公司治理,並協助公司及投資人瞭解公司主要股東結構,以 提升公司股權及財務報告透明度,增訂發行人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上櫃買賣者,應於每季財務報告揭露其股 權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名稱、持股數額及比例等主要股東資訊,並新增附表格式。(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

二、配合本次修正條文,調整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詳細資訊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128&parentpath=0,3&mcustomize=lawnew_view.jsp&dataserno=202003180003&aplistdn=ou=newlaw,ou=chlaw,ou=ap_root,o=fsc,c=tw&dtable=News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