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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查期間末日遇調整上班日,救濟期間不延長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 2020-02-0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發布今(10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今年計有3個星期六(即2月15日、6月20日及9月26日)配合政府政策公告調整為上班日,如納稅義務人個案申請復查期間之末日適逢前開調整上班日,因該調整上班日並非休息日,行政機關仍照常上班而未放假,故無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其申請復查之期間依法不予延長,應特別注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9年1月16日收受核定稅額通知書(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如甲君對該核定不服,則其申請復查之期間,應自1月17日起算30日,復查期間末日為2月15日,由於末日當天為星期六,原係正常休假日,惟該日為配合政府政策經公告調整為上班日,仍須補行上班,是該日已非休假日,因此復查期間之末日將無法順延,即使甲君任職之公司未隨同行政機關調整彈性放假及補行上班,其復查期間截止日仍為2月15日,故甲君如遲至2月17日(星期一)始提出復查申請,即已逾法定救濟期間,申請復查將遭程序不合駁回,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