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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所定平均工資計算之相關規定,自109年1月15日生效(勞動部1090330勞動條2字第1090130209號令)

勞動部 • 2020-03-30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下列期間之工資及日數不列入計算:

一、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三條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二、勞工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為之應變措施,請防疫照顧假。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