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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傳統產業創新研發」主題式研發計畫補助對象、資格條件、補助比率及補助經費科目(經濟部工業局1090319工知字第10900290382號公告)

經濟部工業局 • 2020-03-19

主旨:  公告「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傳統產業創新研發」主題式研發計畫補助對象、資格條件、補助比率及補助經費科目。

依據:  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及「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5條、第8條、第9條及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補助對象及資格條件:

(一)受影響產業中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之產業公協會(下稱受影響公協會):

1.須依法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須提出所屬產業受疫情影響及協助需求調查報告。

(二)受影響產業中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之受影響企業(下稱受影響企業):

1.屬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且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不含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企業在台設立之分公司或陸資企業),並應符合以下規範:

(1)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依法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2)技術服務業:營業項目屬自動化服務、資訊服務、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設計服務、管理顧問服務、研究發展服務、檢驗及認驗證服務、永續發展服務、資料經濟服務、系統整合服務或資訊安全服務等類別。

2.申請企業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3.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申請企業為公司者,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4.本次申請計畫內容曾獲其他政府計畫補助者不得申請。

二、補助比率:

(一)受影響公協會:免自籌款。

(二)受影響企業:政府補助款不得超過個案計畫總經費之50%。

三、補助經費科目:

(一)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三)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無形資產之引進。

(五)委託研究或驗證費。

(六)差旅費。

(七)委託勞務費。

(八)推廣宣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