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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零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 • 2019-12-19

台財稅字第10800709740號公告

主旨:

公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依據:

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第5條之1第1項及第14條第4項。

公告事項:

一、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新臺幣(下同)88,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全年132,000元。

二、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120,000元;有配偶者扣除240,000元。

三、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200,000元為限。

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200,000元。

五、10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4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40,000元至1,210,000元者,課徵27,000元,加超過54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210,000元至2,420,000元者,課徵107,400元,加超過1,21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420,000元至4,530,000元者,課徵349,400元,加超過2,42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530,000元者,課徵982,400元,加超過4,530,000元部分之40%。

六、10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109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1.一次領取總額在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2.超過180,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3.超過36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109年度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81,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