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 2020-01-08
為提高業者營運彈性及自由貿易港區發展,交通部於108年10月函釋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所稱「虛報或不實」之判斷基準,港區事業向海關通報之貨物數量或重量如與實際不符,差額在5%以內者,不構成虛報或不實,得予免罰。
關務署說明,鑑於報運一般貨物進、出口,如有虛報數量或重量情事,依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8條規定,數量、重量誤差未逾5%者,免予處罰。為利進出自由港區貨物與一般通關案件執法一致性,交通部爰參照該減免處罰標準,放寬解釋虛報或不實之判斷基準。
該署進一步說明,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38條第1項規定所稱「虛報或不實」之判斷基準如下:
一、自由港區事業依設管條例第17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向海關通報國外貨物進儲自由港區(F1報單)、自由港區貨物輸往國外(F5報單)、自由港區貨物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F4報單)或自由港區貨物區內交易(F3報單),單項產品未逾原申報數量、重量5%(電子零件,其體積細小,種類繁多,點數困難者,未逾原申報數量10%)者,不構成虛報或不實。但菸、酒及未開放准許進口之大陸管制品不適用之。
二、前項所稱「單項產品」,國外進儲自由港區貨物或區內交易貨物,以同一貨名、同一規格、同一廠牌計算;自由港區輸往國外貨物或轉運至其他自由港區貨物,以同一類貨品、同一廠牌計算。但自由港區加工外銷輸往國外貨物,以同一類貨品或材質為一計算單位時,得合併計算。
三、報單各項計算均未逾越原申報數量、重量5%(電子零件,其體積細小,種類繁多,點數困難者,未逾原申報數量10%)者,不論其總數若干,均不構成虛報或不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