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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8條、第32條及第37條,規定為申請於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買賣或登錄戰略新板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自即日生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2021-03-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0331金管證交字第11003350238號令)

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28條、第32條及第37條,規定為申請於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買賣或登錄戰略新板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自即日生效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為申請於證券交易所創新板上市買賣或登錄戰略新板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之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所應涵蓋之期間如下:

(一)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二月至四月者,涵蓋期間為前一年度第三季及第四季。

(二)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五月至七月者,涵蓋期間為前一年度第四季及當年度第一季。

(三)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八月至十月者,涵蓋期間為當年度第一季及第二季。

(四)申報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日期為十一月至次年一月者,涵蓋期間為當年度第二季及第三季。

二、訂定會計師受託執行上開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相關格式如附件。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公司已依前款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就已提列數額與前二目規定應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數額之差額補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嗣後其他權益減項淨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分派盈餘。

三、依第二點規定延至分派一百十年度盈餘開始適用之公開發行公司,於分派一百零九年度盈餘時,應依本會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一二八六五號令之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