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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4條之5第2項規定,證券自營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者,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相關規範,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2020-01-15

金管證券字第10803620608號令

一、依據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之五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證券自營商僅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者,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應檢具之申請書件及相關規範,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