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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自108年12月2日生效

勞動部 • 2019-12-02

勞動條3字第1080131293號公告

主旨: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生效。

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如附表。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適用範圍附表

 

適用範圍 適用期間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乘務人員(機車助理、司機員、機車長、整備員、技術助理、助理工務員及工務員;列車長、車長及站務佐理) 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至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經濟部所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輪班人員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
經濟部所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之設備管線搶修、原料與產品生產、輸送、配送及供銷人員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輪班人員
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處理期間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
經濟部所屬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之輪班人員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