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 2020-03-1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高爾夫球會員證為使用高爾夫球場設施之權利,個人非經常性買進、賣出之權利交易核屬財產交易,倘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成交價額超過原始取得之成本及相關費用(如仲介費、過戶費),即因買賣而發生增益,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依收付實現原則,應併入取得出售價金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於108年間以340萬元出售A高爾夫球場會員證,扣除其取得成本210萬元及過戶費46萬元後,108年度取有財產交易所得84萬元(收入340萬元–取得成本210萬元–過戶費46萬元),即應於收取價金之年度(即108年度),報繳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