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 2021-07-12
(經濟部1100712經商字第11002418620號函)
一、按公司登記辦法第5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七(第1項)。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所應檢附之文件、書表為影本或外國文件者,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檢附正本或中譯本(第2項)。」是以,旨揭議事錄倘為外國文件,主管機關係於必要時得另要求檢附中譯本,本部104年3月16日經商字第10402404320號函與上開規定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二、又股東會使用之語言不以國語為限,倘無礙於股東彼此間之理解與溝通,以外國語言或方言溝通尚無不可,另基於相同法理,本國公司董事會董事之發言亦不以國語為限,是以,股東會或董事會議事錄自不以中文記載為限,本部103年4月2日經商字第10302021200號函與103年8月4日經商字第10302072010號函應以中文記載為限之部分,不再援用。惟依上揭辦法,有關議事錄倘為外國文件,主管機關於必要時仍得另要求檢附中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