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20-02-17
為鼓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下稱企業)在台進行投資,以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規定,企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之次年度起3年內,用以投入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一定金額以上,在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列為減除項目,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這項租稅優惠,在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就可開始適用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實務作業,財政部已於109年1月9日訂定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詳細規範有關實質投資的範圍、投資期限、金額門檻、限制規定、申報適用程序、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程序及應檢附投資證明文件等,為方便企業快速掌握,該局整理重點如下(附表):
金額門檻 | 實際支出金額合計數須達新臺幣100萬元。 | |
實質投資範圍 | 興建或購置建築物 | 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擴建建築物而增加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
自製或購置軟硬體設備 | 包含機械、設備、工具、儀器、車輛、船舶、飛機、運輸工具、資通訊軟硬體設備及其他供營運用有形資產、增添檢修設備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之資本支出。 | |
自製或購置技術 | 包含營業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設計或模型、秘密方法、營業秘密、專用技術、各種特許權利之資本支出。 | |
限制規定 | 1. 上列資本支出項目,不包括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2. 企業將上列適用租稅優惠之資本支出項目,在3年內轉借、出租、轉售、退貨或變更原使用目的,而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部分,則需依規定補繳已減除或退還之稅款並加計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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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適用程序 | 企業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依申報書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投資證明文件。 | |
退稅申請程序 | 完成投資日起一年內,填具更正後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將實際支出金額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申請退還溢繳稅款。 | |
需檢附之投資證明文件 | 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或收據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興建建築物者,應另檢附工程成本明細表、使用執照或驗收相關證明;自製軟硬體設備者,應另檢附成本明細表、轉供自用帳載紀錄或相關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本期稅後淨利於分派股利後尚餘未分配盈餘500萬元(投資期限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甲公司於108年11月30日購買機器設備150萬元,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150萬元,並就未分配盈餘350萬元(500萬元–150萬元)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17.5萬元(350萬元*5%)。嗣後甲公司於110年1月31日再以107年度未分配盈餘購買機器設備250萬元,則此時甲公司可於完成投資日(110年1月31日)起1年內申請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增列減除項目250萬元,申請退還溢繳稅款12.5萬元(250萬元*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