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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 • 2019-12-25

財政部將於近日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萬元,民眾明(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下稱納保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申報戶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以符合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享有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得加以課稅之意旨。

有關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財政部依納保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07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91,514元,按中位數之60%訂定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17.5萬元,較107年度之17.1萬元,增加4,000元。該部表示,預估受益戶數為184萬戶(較107年度增加5萬戶),減稅利益為72.57億元(較107年度增加11.88億元),民眾於明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附件)。

附件:

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計算參考範例
項目 案例一
(4口之家:納稅者扶養其配偶、2名大學子女)
案例二
(雙薪家庭:納稅者及配偶)
基本生活費總額(每人17.5萬元*人數) 70萬元 35萬元
免稅額(每人8.8萬元*人數) 35.2萬元 17.6萬元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擇一) (標準)24萬元 (標準)24萬元
特別扣除額
儲蓄投資 1萬元 1萬元
身心障礙    
教育學費 5萬元  
幼兒學前    
長期照顧    
合計數 65.2萬元 42.6萬元
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 4.8萬元(70萬元–65.2萬元) 0
(35萬元<42.6萬元)
說明:依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17.5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儲蓄投資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