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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新臺幣175,000元

財政部 • 2019-12-24

台財稅字第10804664250號公告

主旨:

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依據: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2項、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175,000元。

二、前點金額,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8年公布之最近一年(107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91,514元之60%定之,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