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 2019-12-24
台財稅字第10804664250號公告
主旨:
公告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依據: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第2項、第3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108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175,000元。
二、前點金額,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於108年公布之最近一年(107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291,514元之60%定之,其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百元數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