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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保險理賠之醫藥費不得再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

財政部 • 2019-12-3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舉扣除之醫藥費,非屬醫療性質之支出不得計列,醫藥費支出如已受領保險給付,所為支付已獲彌補,且保險給付不課稅,是不得再為扣除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