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0-05-0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A公司逾期繳納稅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繳納時被加徵滯納金3萬元,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該稅單是大樓管理員簽收的,未即時交付,導致逾期繳納,請求免除滯納金。該局以大樓管理員與受雇人相當,如經管理員簽收,即認已交付受雇人而發生合法送達的效力,至於該管理員何時轉交稅單,對合法送達效力不生影響,乃復查決定駁回,A公司未提起訴願而確定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