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 2020-06-08
一、所詢專營投資之非公發公司(下稱乙公司,為甲上市櫃公司之管理階層所設立)於章程中訂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並指定該特別盈餘公積之用途為持續增加對甲上市櫃公司之持股達一定比率,是否適法一節,查公司年度盈餘,於繳納稅捐、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之餘額,依公司法第237條第2項規定得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倘章程明定作為營運或特定目的使用,則此類特別盈餘公積之使用規劃,即可依公司章程規定作特定目的使用。
二、又所詢乙公司發行特別股,並就該特別股權利義務事項,於公司章程中增訂由該特別股股東代表乙公司行使對甲上市櫃公司之股東權,是否適法一節,按公司法第157條規定,特別股之權利義務事項,應於章程中載明,係指發行公司與特別股股東間之權利義務事項,應於公司章程中載明。至於特別股股東與外部第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並非公司法第157條特別股之範疇。又公司型法人股東行使持有他公司股份之股東權,依公司法第202條規定,尚非法令明定之股東會應決議事項,爰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自不得藉由章程規定變更改由特定之特別股股東代表行使。
三、另乙公司倘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仍請參照上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