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 2020-01-2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目前營業人發行的禮券有兩種,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者,為「商品禮券」,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消費者拿商品禮券購物,等同兌換等值的商品而非購買,不會再拿到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若禮券上僅載明金額,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為現金禮券,視同現金消費,收取禮券之營業人應於持有人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該局整理禮券相關態樣及開立發票時點等注意事項如附表。
該局呼籲,民眾持現金禮券消費購物,視同以現金消費,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或以載具索取雲端發票,營業人亦應依實際兌換貨物之品名、數量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倘有一時疏漏,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規定免予處罰。
附表:
禮券種類 | 定義 | 開立發票時點 | 禮券上印製之注意事項 |
商品禮券 | 禮券上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 |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於出售禮券時開立 | 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兌換商品時不再開立統一發票 |
現金禮券 | 禮券上僅記載金額 | 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實限表,於持有人兌付貨物時開立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