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 2020-01-21
台財稅字第10804637510號令
營利事業會計事項自107年度起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5號「客戶合約之收入」者,應依該準則規定認列之合約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其截至106年度終了日前尚未履行完成之合約,應依原適用之會計準則認列合約收入及相關成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