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 2019-12-1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費、禮品餽贈,列報於其他費用中,經查核為該營利事業與往來客戶間餐敘、年節禮品餽贈等支出,因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限額,而將部分金額申報於其他費用中,以規避交際費限額核算,依規定予以轉正後將超限部分金額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