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 2020-03-04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果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所定範圍內,對在職員工施行之一般健康檢查、及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其依法所負擔之健康檢查費,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核實列為職工福利費用,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但是如果是由營利事業補助員工健康檢查費,或於職業安全法規定外,增加健康檢查次數或項目負擔,應就屬於營利事業對員工健康檢查的補助列為薪資費用,至於員工取得之補助款,則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依法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辦理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