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0-03-0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種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上述所稱各項罰鍰,係指依各種法規所科處的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不限於違反稅法規定的罰鍰,凡因環境污染、食品安全及交通違規等被依違反行政法規所科處的罰鍰,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