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 2021-03-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納稅通知書之日起二個月內,繳清應納稅款。若遺產稅核定有銀行存款者,為免繼承人另外籌湊現金繳稅煩惱,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申請方式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填寫申請書及同意書向發單之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250萬元,遺產中之銀行存款4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配偶及子A、B、C、D等5人,其中繼承人A、B、C(應繼分計3/5)申請以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25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持憑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