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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物改良非屬設備性質者,並無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適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3-10-1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承租建築物進行裝修之支出,如能個別辨認歸屬設備性質者,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如該支出非屬設備性質,則不得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作為營業場所,投入達可供使用狀態之支出,如租賃物整修、冷暖氣設備安裝,其中如可個別辨認屬設備性質者(如冷暖氣設備),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其他租賃物整修支出非屬設備,亦非自行興建或購置之自有建築物擴建資本支出,並無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