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2020-05-19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對國內經濟之衝擊,財政部於109年5月13日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受理營業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審核作業原則」(下稱作業原則),讓受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的營業人可申請退還營業稅留抵溢付稅額,以增加可運用之資金。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在正常營業情形下,就存貨週轉期而言,申報銷項稅額應大於進項稅額,其差額為「營業稅應納稅額」,惟若因短期大批進貨、購置固定資產或適用零稅率等原因,致申報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其差額為「營業稅溢付稅額」,營業人之溢付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除營業人外銷適用零稅率、投資購置固定資產或因註銷等致無從延續留抵,由國稅局查明後退還外,應留抵次期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依同條第2項但書規定報經財政部核准退還。 為協助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申請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增加可運用之資金,財政部從寬訂定前開作業原則,作業流程上,將原本要逐案報經財政部核准部分簡化,只要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向稅籍登記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即可,授權給各地區國稅局審核退稅上限為30萬元。若適用期間申請退稅累計超過30萬元部分,可以另案提出申請報經財政部核准才可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