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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不能於規定期間內繳清稅捐,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稅

財政部賦稅署 • 2025-04-21

財政部於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稅捐稽徵機關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受理,以協助受影響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因此,納稅義務人在美國評估及實施對等關稅政策影響期間內,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得依上開規定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審核原則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等稅目,至其餘稅目係以財產為課徵標的,或屬代繳、代徵、交易稅或需繳納始能辦理財產移轉性質,其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代繳人、代徵人等不致發生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