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 2020-03-18
一、依據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109年2月12日中秘字第006號函及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0年2月15日資稅字第20001142號函辦理。
二、按公司盈餘分派現金股利,依公司法第240條第5項規定經董事會決議者,應將分派現金股利金額報告股東會。惟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內,如有其他應經股東會承認之項目,仍須於股東會承認後,方有第231條規定之適用 。至於現金股利金額既經董事會依法決議,股東會不得再為決議 (本部108年3月12日經商字第10800540160號函參照)。
三、又如有盈餘不為分派之議案,即現金股利分派金額為零,仍為第 240條第5項規定之授權範圍。至虧損撥補之議案 ,核與現金股利之分派無涉,尚非第240條第5項規定之授權範圍。